近日,市地方税务局塘沽分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按月向每名职工发放的误餐费300元,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地税机关责令企业补缴了税款,并给予了一定的处罚。税务部门表示,违规的“误餐补助”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最近许多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询问,职工每月领取的误餐补助到底应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而现在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等,则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严格地讲,单位发放的误餐补助不应该是人人均等,在财务处理上也应该分别记账,扣税的误餐补助应该纳入奖金或津贴范畴。
天津税务部门表态 “误餐补助”要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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