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社会各界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此举是针对部分省市发生“非典”疫情的情况作出的,旨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通知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不得挪作他用。
通知还规定,此项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通知:“非典”防治捐赠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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