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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将作出较大调整

2003-11-7 8:33 新华网·王全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记者从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召开的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关系到大连3.5万货运车辆、上千户货运企业的1.9万户受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将作出较大调整。税务机关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 
扣。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要认真审核所取得的运输发票,并按规定申报抵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税务机关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考虑到运输业户的经营需要,由原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代征税款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在各交通运输管理所领购《辽宁省大连市运费定额统一发票》、《辽宁省大连市运输服务业定额发票》和《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定额发票》,这些发票在未换版之前可以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提醒原在交通运输部门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自开发票纳税人”和“代开发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从2003年12月1日起,对未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及未提供“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交通运输管理所一律不再出售定额发票或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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