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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高度关注信托业 信托税改难题近期破解

2003-6-25 11:42 北京现代商报·李玉颖 【 】【打印】【我要纠错
  据可靠消息透露,刚刚成立不久的银监会已将信托税收问题提到议事日程,并对现有的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这表明困扰信托业已久的信托税收问题近期有望得到解决。

  当记者提起目前信托税收的处境时,北国投的一位高层人士无奈地说,信托公司作为托管人管理信托财产,是以信托契约为基础,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谋求利益最大化或管理信托事务。从本质上说,其性质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基金受益人建立的契约关系是相同的,后者的有关税收问题当时颇受监管层重视,但是信托在税收立法上却境遇不同。

  事实上,早在1998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就颁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基金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征收等问题。而监管部门对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几年来却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从市场方面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各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信托产品,其招募说明书无一例外都无法对信托资金收益后纳税问题给出明确说明。该位人士介绍说,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的同时,意味着这笔资产的产权已发生了转移,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营业税。而当委托期限结束,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将又一次发生产权转移,按规定同样要缴纳营业税。同一税源的二次征税就这样发生了,其结果必然是无形中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投资者的收益减少。

  该人士指出,“一法两规”颁布实施已有一年多之久,尽管信托公司因此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定位,但信托公司的税收却还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因为信托资金投资到期是有一定收益的,而“一法两规”中关于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税,税赋比例,纳税时间及纳税人等问题都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信托发行人所发产品在法律意义上的不完整。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公司对信托收益是否实行代扣代缴选择了观望策略,主要是想等有关政策明确时再决定如何操作。

  据有关人士透露,目前信托机构在资本市场中已十分活跃,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信托收益的税收问题得到明确规定,已是当务之急。对于在事实上造成对信托收益双重征税的问题,已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银监会已经正式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信托“税改”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法规司也开始会同有关研究机构对此进行相关研究。

  据悉,在对信托收益进行税改的研究讨论中,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将被重点考虑。已有专家提出了一些方案,比如,在流转税方面,税法可以规定委托人向信托公司转移资产的环节免征相应的营业税,则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至于所得税方面,有专家提出,主要可以考虑在信托设立环节取消税收,同时对信托收益免税,鉴于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同质性,具体细节可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

  金融监管机构的一位人士认为,对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其中不完善的方面以及所暴露出来的缺陷,银监会将尽快会同有关机构协调,使其完善并得到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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