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个人销售和出租房屋开具发票行为,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启用《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和《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其中《个人售房发票》为计算机打印发票,手写发票一律视为无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知》规定,凡个人销售我市城镇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买卖双方交易后,由代征税款的房管部门为买房者开具计算机打印的《个人售房发票》,个人销售房屋符合免税规定的,在发票“缴纳营业税及附税”栏打印“免税”字样。《个人售房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由房管部门存档;第二联为报核联(蓝色)由房管部门报委托代征税款的地税局存档;第三联为发票联(棕色)交买方。
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同时规定,在本市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应开具《个人租房发票》。各区县地税局委托本区县人口流动管理办公室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税款的,可由区县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向委托其代征税款的地税局按照规定申请和领购《个人租房发票》,租房者完税后可向代征部门索取《个人租房发票》。发票各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个人出租房屋符合免税规定的,“完税证号”一栏填写“免税”字样。《个人租房发票》采用干式复写水印纸印制,一式三联为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由人口流动管理办公室存档;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交承租方;第三联为报核联(蓝色)由人口流动管理办公室报委托代征税款的地税局存档。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