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单证申报明年3月底截止
昨天下午,记者从全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情况通报会上获悉,我市退税部门正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外贸出口企业要及时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工作,抓紧收集单证,尽早进行退税申报。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办理的出口退税比去年全年已增长了36%,特别是直接用于企业的出口退税有38亿多元,比去年增长78%。
明年3月截止退税单证申报
市国税局在会上发布了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据悉,出口企业必须掌握好3个重要的申报时间:从明年1月1日至1月15日,所有出口企业都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情况的清算申报工作;在3月31日前,企业必须将收齐的退税单证(除出口收汇核销单外)全部申报完毕,逾期不报的不再受理;截至明年6月30日,上述已申报但仍未收齐收汇核销单的部分,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
退税发票认证期限为90天
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取得之日起90天内必须进行认证,并且以认证后的电子信息作为退税审核的重要依据。但我市仍有一些企业不重视这个问题,发票认证不及时,退税申报率较低。有的企业的发票认证超过了90天,将面临着退不到税的损失。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有关清算时间规定与外贸企业是一致的,但申报方法与外贸企业略有不同,其2003年的“免、抵、退”税分3次汇总申报,1至6月份的第一次汇总申报已完成,7至11月份的第二次汇总申报于12月15日前已完成,第三次汇总申报则将在2004年1月10日前完成。
月底前报关出口执行原税率
记者了解到,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执行新退税率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我市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办理出口货物报关但未离开国境(包括在监管仓、保税区内)的货物,将按2004年新的退税率执行。
海关呼吁,企业计划在本月出口的货物尽可能在本月25日前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不要集中在本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以免在海关造成拥堵。对加工贸易企业采用集中报关方式出口的,企业应尽量安排在12月25日至30日间提前办理2003年有关“清单”集中报关手续。
为方便企业及时收集单证,深圳海关将在2004年1月14日前为各出口企业出具2003年出口货物的报关单。
据悉,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和信息可在市外经贸局的网站(www.szboftec.gov.cn)和“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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