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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税率相差悬殊 保险业呼唤宽松税收政策

2004-3-15 10:25 上海证券报·卢晓平 【 】【打印】【我要纠错
  税收的高低直接涉及行业发展速度的快慢。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传出的消息是,保险界的全国政协委员们将提案的内容锁住在宽松的税收政策上。 

  本届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宪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此次在政协会上提交的提案中,有一项是关于出台税惠政策,提高商业保险的覆盖率,提高普通大众对商业保险的购买力;另一项提案是建议落实"国民待遇",尽快统一中外保险企业所得税率和税基,从而有利于做大做强中国民族保险业。 

  无独有偶,政协委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明哲今年首次提交提案,意在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健康保障,案由为:出台税惠政策,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政策支持至关重要 

  国家政策支持对商业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国际经验,可以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对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给予税收减免,以及对一些投资、养老型保险产品出台递延税制度,从而创造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人购买商业保险,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 

  但目前我国的税法和税收相关规定对保险产品的税收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减免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规定虽然对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支付的保费并没有明确的减免税的规定。 

  "税收政策的优惠减免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商业保险。"王宪章表示。 

  "11.6万多亿居民储蓄与保险有较大的相关性和可替代性。"今年2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讲话中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重视巨大的居民储蓄市场。他说:"从居民储蓄动机调查来看,以养老、教育、防病等为目的的储蓄比例超过40%,而且这一比例还有逐步上涨的趋势。在发达国家,上述预防性储蓄资金通常用于购买保险。从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来看,2002年我国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亿元,由商业保险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仅占医疗费用支出的6%,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只占全国总人口的3%左右。由此可见,商业保险在养老和医疗方面还有巨大的潜力和空间。" 

  王宪章表示,如果我国现行的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有较大减免制度,就会使我国潜在的保险需求得到有效扩大,有利于将人们储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 

  税收政策涉及到健康保障的发展。马明哲表示,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要尽快扩大我国居民健康保险保障范围、提升保障水平,必须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充分调动企业和居民个人的积极性,鼓励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形成两条腿走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中资公司应享受"国民待遇" 

  外资享有的"国民待遇"应尽快落实给中资保险企业。这是保险业界的声音。 

  王宪章8项提案中还有一项与税收有关。他建议应将税收的"国民待遇"落实到中资保险企业。因为现在的中外保险企业所得税率和税基有较大的落差。由于税负的较大落差,使本来就起步晚、发展时间短的中资保险业在与外资保险同台竞争中先输一棋。 

  企业所得税是保险公司缴纳的一个主体税种。一直以来,中外保险公司在税负方面产生巨大差距,在税率方面,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别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差距过大,导致中资保险公司税负过重。 

  据了解,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公司由总公司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即使过了5年减免期,也按15%的所得税率征税;而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现在统一为33%,中资保险公司以如此的高税负同实力雄厚的外资保险公司竞争,显然处于绝对劣势。 

  另外,中外资企业税基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 

  如中资保险公司计税工资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中资保险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0.5%,呆账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又如在捐赠支出方面,中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 

  总的来说,对外资公司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中资公司比较苛刻,中资保险公司适用的税基比外资的宽泛得多。 

  给予中资公司同等待遇 

  "国民待遇"可以作加法,也可以作减法。 

  王宪章在提案中建议:"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取消目前外资公司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或者给予中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待遇将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而基于现行规定,保险公司只能从净利润中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税制中并没有将保险公司总准备金列为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利润本来就很低,按照4%提取的总准备金数额很小,远不能适应需要。事实上按照理论及国际惯例,总准备金应该以当年的保费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提取,即在税前提取,这样可以确保总准备金积累的起点高、速度快,加强整个行业的安全稳健性。 

  王宪章对记者说,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只要是商业化保险公司,只要不同的市场主体的竞争优势是通过竞争形成的,没有行政垄断的成分,那么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司应总体上同等征税,这也是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功能化的保险产业政策的要求。 

  业界认为,现在外资进入中国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导向即我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很吸引人,而不是各种优惠政策,因此,现在完全没必要对即将对中资公司构成较大压力的外资公司在税率、税基、税种、退税和再投资免税上予以种种优惠。相比较而言,给予中资保险公司再投资同等退税政策将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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