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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2003-9-15 8:25 成都日报·祝齐攀 【 】【打印】【我要纠错
  为打造西部最佳创业环境,市政府办公厅不久前转发了《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规定的通知〉》,以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不合格外,每年也不得超过两次;其它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对同一企业进行的同一检查内容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不得对企业进行同一内容的多头检查或同项目重复检查。

  通知规定,市级部门、区(市)县部门每年度对企业的检查,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于上年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同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由其在对检查计划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会同监察和法制部门于上年12月底前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同时报送上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对企业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计划或备案核准通知书。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并可进行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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