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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地税局检查税款 主动补缴税款可获从轻“发落”

2003-11-10 8:54 南国早报·庾琳 苏华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11月3日从南宁市地税局获悉,该局已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限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在2003年11月20日前补缴应缴未缴的地方税款,对于主动补缴税款者有关部门可从轻“发落”。

  据悉,被列入重点专项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见本报11月3日第3版),应当于2003年11月20日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补缴应缴未缴地方税款,税务机关对此将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如11月20日后仍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经税务机关查实,对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除处以上罚款外,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纳税人偷税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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