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前市地税局出台的“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昨天,该局又出台了新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最为关心的欠税数额和相应的公告方式。这一办法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地税局这次出台的欠税公告试行办法规定,当发生欠缴税款时,单位欠税人欠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欠税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地税局在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或者区县局网站上公告。另一方面,如果单位欠税人欠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欠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市地税局将直接在税务公报、税务机关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以及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相关人士透露,此举是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
北京市地税局出台规定 个人欠税超5万将在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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