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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个人转让房产偷税罚款五倍

2005-12-19 10:55  【 】【打印】【我要纠错
  广州市地税局近日对个人转让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据实征收;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和房产原值,或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则实行核定征收。

  据统计,目前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活跃,11月的总体成交量环比增加16%,成交均价为3134元/平方米,环比上升3个百分点,其中黄埔、番禺等区的交易面积翻倍增长,珠江新城某楼盘二手成交单价甚至突破万元,其中约30%为投资客户。

  广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个人在转让自有房产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罚款最高可达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