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下岗失业人员询问:增值税、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了,怎么才算达不到起征点?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还要征呢?
西宁市国税局城中分局陈国民、张群力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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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头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点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一200元。同时,还规定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但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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