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主要内容包括:2004年农业税税率全省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按降点后农业税正税的20%征收。单位、农场农业税税率由5%降到4%,不征收农业税附加。少数有条件的市、县可视地方财力情况多降或全部免征农业税。
经省政府批准2003年进行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的佛坪、宁陕等38个农业特产税收入在百万元以下的县、区,原则上按2003年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改征数,加上2002年税改时省上批复的农业税任务数之后,总体上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合阳、大荔2个农业特产税任务在千万元以上的县,原则上按2003年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改征数,加上2002年税改时省上批复的农业税任务数之后,总体上农业税税率降低2个百分点。降低农业税税率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但必须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将降低农业税税率以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任务落实到户,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在得到农民认可后,再将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下达到农户。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内容要按新的农业税任务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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