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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组委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3-3-28 18:43 北京现代商报·孙 毅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发布的“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进口用于奥运会体育场馆的各种设备、消耗品等物品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同时,对于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以及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

  按照规定,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而奥组委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和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都应免征营业税。

  而对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