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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税务部门出台补充政策 下岗创业再免税费

2003-10-10 9:1 鲁中晨报·成建强 张海恒 【 】【打印】【我要纠错
  淄博市国税局今天转发国家三部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享受此类政策的期限和条件。淄博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下岗职工自主创业,3年之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此前税务部门出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最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而在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这次下发的《通知》又在3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调整或明确: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止到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只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以上期限调整为 1年以上期限(含 1年 ),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

  在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方面,淄博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轻他们的负担,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且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且,自 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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