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我省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农户月销售额不超过5000元可不缴纳增值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可免予办理税务登记。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省国税局制定了五条具体措施,确保国家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迅速落实到位。
一是将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月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对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据初步估计,上述政策执行后,我省将有95%左右的农民个体工商户不用缴纳增值税。
二是明确了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三是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四是积极引入法律规定中“举证倒置”的程序和理念,要求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五是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加强公开办税。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