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我省凡销售农产品和主要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5000元。
此举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出台的举措之一,旨在促进搞活农副产品流通,促使农民增收。这项政策意味着:凡是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涉农个体工商户,将一律免征增值税。我省众多小型涉农个体经营者,将从中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并增加社会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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