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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台外资创投企业缴税新规

2003-6-12 18:43 在线国际商报·布欣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6月4日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做出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二、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照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所指创投企业是指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应加注创业投资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该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