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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有优惠

2004-2-9 8:24 鞍山日报·张峰 周立 【 】【打印】【我要纠错
  “吸收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扣减2000元的企业所得税税额”。5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日前国家为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获得再就业的机会,鼓励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出台文件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实行的税收优惠。 

  据介绍,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此类企业可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 

  据了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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