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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招标、竞拍等购置债权所得应征收所得税

2005-8-5 10:49  【 】【打印】【我要纠错
  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一份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表示,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纳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具体到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业内人士指出,“打包”债权是指包含若干债权的债权包,在处置“打包”债权的时候,要对不同的债权分别进行处理,这样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可能是部分债权。因此,在处理个人取得“打包”债权的所得涉税问题时,就要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