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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初见成效

2005-4-25 13:25 国家税务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近年来,一些省(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责赋予了地方税务机关。几年来,这些省市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全面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大力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据统计,1998年至2004年底,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6567亿元,其中:2001年945 亿元,2002年1327亿元,2003年1692亿元,2004年2092亿元,年均增幅达到30.33%。2004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收入突破 2000亿元,增收额突破4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