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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出台代理业营业税征管办法

2004-2-14 7:56 平顶山晚报·朱江淼 张红晓 赵有林 【 】【打印】【我要纠错
  代理方按营业额的5%缴税 
 
  市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于2月3日出台了《加强我市代理业营业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代理业营业税的征收进行规范和指导。

  《办法》规定,从事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以及其他代理业务的,按向委托方实际收取报酬的5%缴纳代理业营业税。如果纳税人兼营有免税、减税项目,要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办法》还规定,代理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代理业纳税人收到代理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代理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应向其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3个月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征收税款,代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朱江淼 张红晓 赵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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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业务营业额咋算?

  广告代理: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各种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物业管理: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对从事劳务的公司,应以其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从事委托收款业务的,如代收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信息费、学杂费、交通违章处罚款等,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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