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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如何办理减免税

2004-4-8 8:54 扬子晚报·毕云亮 石小磊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近日从南京市地税部门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新办企业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间,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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