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主要职能是行使税收执法权,进行税务行政管理。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是税收法制化管理的法律基础。长期以来人们在认识和执行上都存在偏差。片面认为“治税”就是治纳税人,只强调怎样把别人管好,却不注意管好自己人,管好手中的权。形成只治“民”、不治“权”的局面。从各地税务机关暴露出的大案要案看,如果不加强对税务人员手中权力的监管,听任个别人滥用权力,其危害远远大于个别人的偷税行为。
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规范和约束税收执法权力,保证权力的正确、合法、有效行使等,发挥着重要作用。把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作为它的首要任务是十分正确的。廉政建设必须“标本兼治”。我们在抓紧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从体制、机制、制度入手,通过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权。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要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从目前税收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看,征收环节主要应从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主要应从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应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
只有建立起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才能使权力的行使形成一个管理上的“闭环系统”,从权力的设定、实施、检查到责任追究形成完整统一体。如果只行使权力而没有责任,必然会造成滥用权力、违法行政,如果追究责任的标准和办法不明确,无法追究责任,必然使责任制度流于形式。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要以税收工作职位为单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责任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把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形成完整的责任制度体系。要规定执法的基本要求和考核标准、办法。要制定执法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执法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一律按责任大小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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