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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004-7-28 8:44 来源:国际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决定对40家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比照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

    该文件的下发是为配合新《外贸法》实施,适应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以及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

    这些企业包括: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天津飞马缝纫机有限公司、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惠普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市英诺时装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北极品水产(浙江)有限公司以及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等。

    办法规定,列名生产企业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Ⅱ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的免、抵、退税管理。对列名生产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税收政策试行期间,要密切关注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