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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2005-8-30 10:25  【 】【打印】【我要纠错

  继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条件》后不久,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又公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将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八种损失扣除需审批

  《办法》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但企业因下列八种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这样,就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在《办法》出台前,企业有因上述八种原因之一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且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就已作了申报扣除。但根据新规定,企业年内必须履行审批,如果不符合扣除标准的要求,就会出现税务机关不同意予以扣除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企业势必要进行纳税调整,进而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

  影响上市公司年度业绩

  影响的具体情况怎样呢?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原则和税收法规,在确认企业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范围方面存有区别,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即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也称应税利润)就不相同。这种因费用扣减范围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就是所得税会计上的永久性差异。在仅存在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应税所得等于税前会计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应交所得税等于应税所得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影响税后净利润数额为财产净损失额与所得税税率之乘积。在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的情况下,《办法》的施行对一些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影响无疑是直接和巨大的。

  总体而言,《办法》的出台可能将对以下上市公司业绩重大影响:

  1、发生较大呆账损失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如上市银行、证券公司等;

  2、借款给别的企业而造成借款损失的上市公司;

  3、应收、预付账款累计金额较大进而发生坏账损失的上市公司;

  4、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等损失的上市公司;

  5、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上市公司;

  6、上市公司投资其他企业,而被投资方遭解散、清算进而发生投资损失的;

  7、受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影响等发生财产损失的上市公司;

  8、经评估资产缩水严重、发生较大财产损失的上市公司。

  《办法》将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纳税调整将在年度终了时一次性集中进行,这将直接影响有关上市公司的年度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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