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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2005-3-8 13:4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161号),明确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其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中国北方机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