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郑州市国税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郑州市已再次调高了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月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将不再缴纳增值税。经市国税局初步测算,我市将有3.2万余个体纳税人因此而不再缴增值税。
据了解,为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进行再次调整。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较原来提高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较原来提高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一律免征增值税。郑州市国税局初步测算的数据表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目前全市7万余户个体纳税人中,将有3.2万户个体纳税人免纳税,预计全市月减收增值税300余万元,仅占全市月实现国税收入总额不到1%。对起征点调高后,我市部分个体纳税人享受免征待遇,已在1月份缴过税的,市国税局将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退税。
据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个体户销售额的核定,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定税软件系统,调查测算单位面积费用、行业系数、路段系数、经营状况系数和经营面积等指标,通过测算自动生成。市国税局通过内部的税源监控系统和中国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定期监控纳税人的经营变动情况,由计算机软件系统自动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征和免由软件系统决定,从而有效避免了人情税和关系税问题。
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国税局仍然将其纳入正常的管理中,这部分个体纳税人仍可办理和持有“两证一票(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证,普通发票)”。市国税局实行三项措施,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一是发挥个体劳协作用,实行民主评议制度,防止达到起征点业户钻政策空子。二是严格内部报批程序,实行审批制度,防止人情税和关系税发生。三是强化巡查巡管,实行动态监控。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控,销售额一旦达到起征点,应及时核定税款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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