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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购房出租不能免税

2004-3-15 10:27 华西都市报·董天刚 【 】【打印】【我要纠错
成都市地税局公布所得税政策意见

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公布了《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分别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其中,个人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用于出租的,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按揭费用。

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要求,企业为员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失业保险,从2003年1月1日起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权限的问题,西部大开发、国产设备抵扣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一律报市局审批;其它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含50万元),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减免税金额,报市局审批;此外,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的亏损一律不得弥补。原市属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核实的亏损额,税收属地化后,各相关的区(市)县局在2004年底以前,对这部分企业的亏损进行认定核实。

个税减免10万以上报市局审批

通知还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报经市局审批;地税机关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按3.3%征收;个人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用于出租的,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按揭费用;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批准;非国有企业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部门审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范围,仅限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核心层);财政或主管部门以税收返还、财政奖励、财政扶持性基金等名目给予的个人奖励,如果通过企业发放给个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如果直接发放给个人,按“偶然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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