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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与房价不相称 增值税流失不容忽视

2004-8-20 8:57 经济参考报·龚震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的不断升温,房地产业已成为拉动区域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是,土地增值税的增长与不断攀升的房价相去甚远,土地增值税流失现象不容忽视。

  房地产企业与制造企业相比,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预收定金、收入往来款项相当多,确认收入有其特有的规定。二是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前、中、后均有开发成本发生,往来款项多,成本归集计算复杂。三是由于过去土地交易限制颇多,交易数量不多而且受地方干预,大多数基层税务部门忽视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与稽查。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或经营收入申报纳税。具体有以下表现:故意拖延入账时间,售房合同、发票开具时间、购房者交款时间和交房时间存在差异;销售发票已开具,但只收取部分价款,仅按收到的款项作收入入账;开具发票后不入账,记账联另外保管;租金等其他收入不入账;视同销售行为不申报纳税;房产涨价部分不入账;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与作收入入账金额不一致;代办费不作收入或差价不入账。

  二是借款费用不按规定处理。如办理竣工决算前借款费用未按配比原则计入成本对象;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也计入成本,未作调整;非开发产品成本计入开发成本;故意拖延办理竣工决算时间;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三是不按税法规定确认开发成本、费用。如少支付的工程款项长期挂应付款;虚列奖金,增大开发成本;先提前开票、后施工,预先估计、虚列成本费用入开发成本;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入开发成本;工程质量问题赔款或不须支付的质量保证金长期挂账;工程合同变更扣款少支付的款项挂往来而不冲减工程成本。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一是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纳税申报稽核工作,结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预征的有关税收规定,帮助和辅导纳税人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对平时实行预征税款的,年终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清算,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偷税行为应及时交稽查部门处理,不搞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二是加大税务稽查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开展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统一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对偷税行为从重处理,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实行动态管理。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房产、国土等部门的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同时可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房地产企业分户台账,对房地产企业征地、开发、销售和纳税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强化土地增值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