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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涉农税收起征点大幅提高

2004-5-14 13:2 来源:农资科技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农民增收步伐。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一倍多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大幅度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其中,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将由现行的月销售额600至2000元提高到2000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至800元提高到1500至3000元;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至800元提高到1000至5000元;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月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

    同时,纳税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也得到相应提高。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至8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50至200元;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试点地区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间到全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之前。

    此外,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也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免办税务登记

    优惠政策要求,税务机关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市场内的经营者及其经营的农产品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则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农民因难于证明而享受不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