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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

2004-5-19 9:2 成都日报·雷三钧 杨中明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2月18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4〉14号)(本报曾作报道),成都民企迎来了又一次跨越发展的新契机。昨日,记者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按照《意见》要求,市纪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外经局、市药监局、市环保局等15个部门(单位)近日分别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文件。这些配套文件为成都民营经济发展扫除了体制障碍、最大限度放宽投资领域,同时在融资、用地、税收等各方面给予100多项优惠、扶持政策。本报从今日起将陆续对重点优惠扶持政策予以解读。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符合下列条件将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办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下岗失业人员;

  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新办的服务型民营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民营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下岗职工占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

  现有服务型民营企业和商贸民营企业新招员工达到以上标准,3年内对年度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支持民企参与企业改组

  对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的民营企业,对其合并、兼并企业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民营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的民营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民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鼓励民企科技创新

  鼓励具备条件的民企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免征条件的,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民营企业引进和推广新技术,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营企业从事生产、投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10年底前,企业所得税减15%征收。

  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民营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对上年和当年数额进行审核后,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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