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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制度促进“阳光稽查”

2003-12-1 9:4 时代商报·孙瀛 【 】【打印】【我要纠错
  税务部门检查前先送一个检查通知给企业,让被检查单位先进行“自查”,给一些有透、漏税行为的企业一个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沈河分局获悉,该局推出了四项制度,用一种“阳光稽查”的形式来为纳税人服务。

  这四项制度分别是:一是查前告知制;二是实施告知制;三是承诺回执制;四是实行复查制,加强稽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复查问题严重的,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在通报基础上予以处罚,以此对稽查干部的稽查行为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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