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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纳税期限延长一个月

2004-7-2 8:27 北京日报·黄玉迎 【 】【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市地税局昨天公布了第二次修改后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细则明确指出,个人机动车的纳税期限是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而此前规定的缴纳期是3月1日至3月31日。

  细则要求,凡在本市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细则还明确了本市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其中,个人机动车的纳税期限是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虽然个人机动车的纳税期限规定为每年2月底截止,但是由于遇节假日顺延,所以实际的截止日期是每年的3月10日。私车车主只要赶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缴税就不算晚。对于新购的机动车,纳税人则应当持有关凭证,在一个月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与此同时,细则规定除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免纳车船使用税之外,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也同样免纳车船使用税。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此相对应,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和纳(免)税标志将被及时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