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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变

2003-3-6 17:20 新快报·邓瑞燕 吴磊 黄智明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规定,从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抵扣进项税额,不再需要先付款后抵扣。

  据了解,按原有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抵扣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时,商业企业必须先付货款后抵扣,工业企业必须先将货物验收入库后抵扣,应税劳务则要先支付劳务费用后抵扣。

  现在,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就不再需要执行上述的抵扣时限,直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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