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深圳税警联手整顿税收秩序

2003-5-13 13:24 深圳特区报·余超群 【 】【打印】【我要纠错
  由于近年来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日趋隐蔽化、专业化、智能化,市国税局稽查部门从2000年4月开始在税警联手惩治涉税违法犯罪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查处重大涉税案件时及时寻求司法保障,以弥补税务机关在执法权限上的不足。三年来,双方先后成立了多个专案组,在打击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贩卖假发票、清缴欠税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市国税稽查局自2000年4月以来共检查7369户企业,查补税款、罚款合计8.05亿元,已入库6.81亿元。

  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中,市国税稽查局意识到单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实现部门联动,形成整顿合力,才能取得实效。该局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争取各协税护税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特别是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边检、国土、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了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在税警联手打击涉税犯罪方面,市国税稽查局主要实现了“三大突破”:

  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建立稳定的税警协作机制。近年来,市国税稽查部门、公安经侦部门各抽调部分业务骨干合署办公,重大案件共同出击,双方领导都亲临一线指挥,有效提高了稽查队伍的应变能力和案件的侦查效率,但税警联合办案在组织上、人员上、行动安排上仍带有临时性。去年7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该局和市公安局经侦局专门组成税、警联合专项治理工作组,合作形式渐趋固定,特别是去年11月份,市公安局经侦局专门抽调30余名警务人员组成税侦支队,专司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开创了税警联合办案的新局面,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提供了保障。

  加强沟通,增强默契,建立和完善税警工作制度。一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召开联席会议上百次,通报各自在查处涉税案件中的情况,解决工作配合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研究对策、部署工作,使工作合力不断增强,工作信息及时交流,避免了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二是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该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关系,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几十宗,移送涉嫌虚开的线索200多条;三是建立学习交流制度,通过举办“税侦业务培训班”,消除双方在取证要求上的差异性,并结合涉税实际案例,对犯罪分子最新的作案手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提高了税务、公安人员的税侦业务水平。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打击涉税犯罪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市国税稽查局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与公安部门制定了长、中、短期计划,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特别是从快从严查处了一批严重干扰税收秩序、影响特区投资环境的大案要案,有效遏制了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贩卖假发票、逃避追缴欠税违法犯罪行为。该局与公安机关先后查办了“深圳四案”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专案共24起,共查获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16个,缴获各类假发票上万份,抓获犯罪嫌疑人300余名,其中,“4.12”等案共13名案犯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1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该局分批将欠税走逃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与公安干警一道对欠税走逃户藏身地点进行摸查,在其可能出没的地方进行埋伏布控,在税警联手的强大合力下,目前已有40名恶意走逃欠税户的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清欠。通过采取各种措施,该局现已追回欠税1.25亿元。

  主动争取支持实现多部门联动

  除构建稳定的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外,市国税稽查局还通过市整顿办的联席会议,主动加强工作协调,积极争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为整顿创造有利条件。

  该局与市地税局不断加强合作,共同净化特区税收环境。去年9月20日,该局在媒体上发布清缴欠税的通告后一周,就有16名欠税企业主动与深圳市国税局就清欠事宜进行了协商。去年11月,该局又与市公安局、地税局联手,对我市贩卖假发票现象较为猖獗的赛格广场等地突击检查,狠狠打击了假发票贩子的嚣张气焰。

  该局还主动协助涉税案件的提起公诉、审判工作,及时与检察、审判机关就案件查办细节进行沟通,提供专业咨询。针对税务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涉税经济犯罪的取证要求、定性标准和对有关税收法规的理解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现状,该局为检察院起诉部门举办涉税经济犯罪税务专业知识讲座,使检察干部们对涉税经济犯罪的取证和定性有了更为全面、清晰的理解,为今后税务与司法部门在打击涉税经济犯罪领域紧密合作、提高执法效率奠定了基础。

  在清缴欠税的过程中,市国税稽查局积极争取市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的配合,运用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赋予的“离境清税”权追欠取得明显成效。今年第一季度,15名因持有护照、极有可能离境以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被纳入了重点边控范围的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中,已有10名欠税企业或其他具有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出境时被该局依法采取了“阻止出境”措施,共追回税款758万元,另有1122万元已做出纳税担保。该局还与法院破产庭建立了欠税破产企业通告制度,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对3户没有进行税款债权登记的破产欠税企业清缴税款116万元。该局提请国土局冻结欠税企业4处房产转让权,并在车管所的配合下依法扣押、拍卖欠税企业轿车5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该局及时向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宣传,使其尽快了解法定的协税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由于宣传到位,该局仅2002年7月以来,就依法冻结欠税企业银行帐号达210个,扣缴欠税企业42个银行帐号存款计64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