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将享受税收优惠。
据悉,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年平均雇工8人以下(不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三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年平均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当年雇佣刑释解教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减征三年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当年减征比例=(当年年均雇佣刑释解教人员人数÷年均总人数)×100%。
据了解,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经区县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类似项目的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城等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刑释人员有税收优惠 桑拿洗脚不在此列
下一篇:深圳地税二检组织税收收入47亿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