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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税缴纳锁定6月1日至9月30日

2005-6-14 9:26  【 】【打印】【我要纠错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今年进行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定为6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方式仍为按年征收,一次缴交。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里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报送的纳税人,将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了解,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和用地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城市房地产税则指在广州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纳税人须到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除了从值计征外,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还可按租金收入计征,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广州市地税局表示,纳税人如对相关政策有任何疑问,可致电12366—2广州地税咨询台进行反馈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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