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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纺企建议取消对OPA产品征收出口税

2005-1-28 16:8 纺织导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从今年1月1日起对部分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征税范围包括外衣、裙子、裤子、非针织衬衫、针织衬衫、睡衣内衣等六大类纺织品,共148项产品。其中OPA产品也被列入了征税范围,涉及的两个类别,分别是第73类(其他针织或钩编衣着零件)和148类(非针织非钩编服装或衣着零件)。部分企业对此提出了建议,希望可以免征OPA产品出口关税。

    OPA意思是“外地加工措施”,采取OPA方式生产的中国企业,一般是按照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把产品的大部分工序在境内完成,而将原产地规则要求的部分工序移到境外进行,成品的原产地是境外国家或地区,而不是中国内地。例如,某境内公司采购原料和配件,进行一些前加工,然后把料件出口到境外的本集团属下公司,这些料件在境外加工完毕后,有些再次出口回到境内公司进行最后的整烫包装,然后出口到欧美。有些则从境外直接发至客户。无论最后从哪里发货,以OPA方式生产的产品,原产地都是其他国家或地区而不是中国内地,因而不构成中国内地的出口实绩。

    由于生产需要,部分OPA产品需多次进出中国内地关境,导致对同一件产品的重复征税,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

    今年1月1日起,纺织品配额已经全部取消。在这个向纺织品贸易一体化过渡的特殊时期,一些企业建议对OPA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以体现国家鼓励企业在配额取消后维持原来的生产安排,避免部分企业将海外工厂搬回国内,造成国内纺织服装生产能力的恶性膨胀,从而有利于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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