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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种情况可享税收优惠

2003-10-28 9:24 羊城晚报·彭卫 程行欢 高涛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种是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一种是安置失业者的企业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税务局了解到,近年来,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广州市国税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陆续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收,截止至今年9月底,该局系统共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24户,减免税款163.84元;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免税18.8万元,已退税18.96万元;办理814户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2万元。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免征增值税

  按规定,此次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从2003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失业证》,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安置三成失业者企业可减免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员工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现有的上述两类企业新增加的岗位,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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