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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费改税

2003-6-17 19:2 中国经济时报·王东京 李莉 【 】【打印】【我要纠错
  车辆购置费改税,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额外负担。原来费率为10%,如今税率也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仍为10%。且纳税人、征税范围、征收环节也无二致,只是相当于消失一种费,增加一种税而已世界各国税和费都是普遍存在的,作为政府收入的两根擎天柱,支撑起财政开支。在发达国家,通常以税为主,以费为辅。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调查结果显示,发达国家的非税负担,占政府收入的10%-20%,也就是说,税收要占财政收入的80%以上。而我国,税和费几乎打成平手。1997年,各级政府收费项目高达6800项,年收费额以15%的速度增长,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居全球之首。

  税费结构失当,不仅使企业不堪重负,老百姓也怨声载道。车辆购置税的前身,是车辆购置附加费。于1985年起征,征收单位是交通部门。

  作为政府性基金,专用于国家公路建设,最初征收领域是在生产环节,由海关和汽车制造厂代征,进口车收费比例为车价的15%,国产车为10%。1993年,国家对收费环节做了调整,将其改到了车辆购买阶段,由交通部会同公安部门征收,不再划分进口车与国产车,费率一并调整为车价的10%。

  15年来,车辆购置费的征收为公路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我国累计建成公路41万公里,高速公路在短短10年内超过了1.6万公里,跃居世界第3位,还有4000多个乡镇修通了公路。

  随着时间的推移,车辆购置附加费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收费养人,坐支挪用。所谓收费养人,指的是本应专款专用的收费,其中很大一部分,成了稽征队伍(据统计,2000年,这支队伍多达1.3万人)的“人头费”,收的钱相当一部分发了工资,收费成本较高。坐支挪用一词,非常形象,又收又支,预算自己做,费用自己收,相当于体育赛场上,即定规则,又打比赛。

  2001年1月1日,中国政府决定,取消车辆购置附加费,以车辆购置税取而代之,成为新一轮费改税的先行者。从理论上讲,以费代税,能够较好地解决收费养人、坐支挪用等问题。这是因为,各地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原本就有一支税务稽征队伍。车辆购置税出台后,他们无非是工作任务增加了一块,但是,由于税收人员业务精通,新税种征收操作又比较简便,只要提高征税的自动化水平,税务部门就完全可以胜任。

  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发达国家普遍通过税收的形式,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极少采用收费的办法。因为税收行为比收费行为规范,收支要纳入预算,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两相比较,费改税的好处不必赘言。

  2001年初到2002年末,是交通稽征队伍调整的过渡时期。在这两年中,仍保留原交通部门的队伍,并把他们继续留在交通部,由税务总局委托其代征车辆购置税,这个暂时性措施,并在2003年1月1日废止。

  对于税款,只征不用,确保税收专款专用,从而有效杜绝了坐支挪用现象的发生。

  以纳税人为例,与以往的费相同,都是符合两个条件:在征税区域(我国境内)、有应税行为(购置应税车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纳税人,应当依法交税。

  车辆购置税中的购置,有六层含义,依次是购买、进口、自产、受赠(包括接受免税车辆)、获奖、以其他方式(如拍卖、抵债、罚没等方式)获得应税车辆,但不管那层含义,各种购置方式,最后将殊途同归——自用。

  换句话讲,所有的购置行为,必须是为了自用应税车,而不是其他用途。这里所说的车辆,涵盖五类,即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至于征管,仍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必须一次交清,对于已经交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报废前不再征收,即使中途易主,也不再加征。

  一般情况下的车辆改型,也无须再次上税。不过,倘若发动机或者底盘等大部件,要改头换面重新配置,那么,就不再享受免税优惠,而要依据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作为其最低计税价格。以上这些,与车购费征收时的规定,没有区别,也没有增加额外负担。

  车辆购置税尽管在开征前夕,许多人担心会增加负担,甚至出现了排队挤购新车的现象。但事实是车辆购置税顺利开征,各种传言便不攻自破。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从价定率是指,应税车辆的价格(计税价格),是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购买”自用的情况下,其车辆计税价格,是纳税人为买车,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对于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包括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其他四种购置方式,即自产自用、受赠自用、获奖自用和其他方式取得自用,这些应税车辆,由于没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成交过程,其计税价格,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核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不同类型车辆,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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