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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时机不成熟

2003-4-16 17:52 中国税务报·金黄 【 】【打印】【我要纠错
  对社会上关于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财政部有关人士日前表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尚不成熟,我国应进一步深入研究遗产税的功能和作用,暂缓出台遗产税。

  近年来,由于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很多专家,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代表委员都呼吁开征遗产税,以调节收入分配。对此,财政部有关部门专门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综合考虑国外经验和本国国情,特别是从保护国内投资环境出发,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在中国经济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可能“弊大于利”。

  财政部这位人士说,考虑暂缓出台遗产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些经营性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还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还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所征税款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投资减少、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负面影响。

  二是考虑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开征遗产税可能会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据了解,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陆续取消或调整了遗产税政策,总的趋势是不断弱化遗产税的作用。

  而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是96.5万美元、韩国为75万美元,如果按这些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我国遗产税,采取多扣除、低税率的办法,将与社会期望的调节力度差距较大,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分配作用。如果按少扣除、高税率办法设计税制,又会对富裕人群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导致资产向周边国家转移。

  另外,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管要求很高。对比国际情况,我国在征管上存在很多难点:中国目前的个人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还不完善,遗产数量难以确认;死亡人的信息很难准确及时收集,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前不被分割或转移;遗产的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征管条件下,难以掌握全部遗产数;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这些征管问题不解决,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开征遗产税可能有名无实、征不到税,严重影响我国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