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及退库程序问题,进一步作出补充规定。2004年全省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采取“省级承担,分级退库、年终清算”的原则。2004年当年内全省(不含厦门)实际出口退税(以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日期为准)超基数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统一承担,以保证出口的稳定增长。
从今年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即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就地从同级国库库款中直接退付。从今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地方25%部分按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出口企业预算级次办理调库。另外,年终省级财政依据实际退付情况分别与各设区市及县(市)进行清算。
此外,出口退税审批仍按现行规定,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以上国税机关负责审批,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主管退税机关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出口企业地方预算级次,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及时录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退库预算级次,据此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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