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指出,国企年薪制未获得批准,将按普通工薪所得收个税
日前,广州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发现,部分国有企业擅自给员工制定年薪,并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稽查人员特别提醒,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一定要得到批准,否则地税部门将按照普通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试行的年薪制,是指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年度结束后,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采用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计算公式为:
(年薪制)应纳税款=[(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稽查人员指出,年薪制计税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采用年薪制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应经中央有关部委办、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实行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即:
(普通薪资)应纳税款=(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广州一家股份制企业为例,该企业自行搞了年薪制,给总经理定下了15万元的年薪,缴个税时则把这15万元分摊到12个月中,每月仅缴1805元的个税,全年累计是21660元。税务人员经查后指出,由于该企业年薪制没有得到批准,这15万元不能分摊为12个月缴交,只能按1个月收入15万元缴税,也就意味着这位总经理要一次性缴纳51405元的个人所得税,最后这位总经理补缴了29745元的个税。
国企年薪制未获得批准 将按普通工薪所得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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