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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费免征个税

2004-6-16 15:20  【 】【打印】【我要纠错
    当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宣告破产后,企业职工因此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近一段时间一些纳税人的疑惑,地税部门今天明确表态,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解释说,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