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从5月16日开始,自治区交通部门对从事农村客运或客运微型车运行农村公路(四级公路及以下)税费征收实行减免,具体方案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减免申请、核实车型及行驶四级以下(含四级)公路里程比例,并会同当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后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减免税费的车辆范围暂定为运营在县乡(镇)、县村、乡(镇)至乡(镇)村、村村之间客运班线上的营运客车;跨县经营农村客运车辆的税费减免,由经营者所在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其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据了解,实行这一政策后,全区每年共减免农村客运各项税费2500多万元,其中养路费360万元,客运附加费2100万元,运管费67万元,将为方便农民群众出行、促进农村客运市场繁荣,推动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广西]开始减免农村客运车辆税费 每年减免25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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