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东北增值税改革悄然启动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通知,明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份财税「2004」153号通知主要涉及三个内容:在东北三省范围内,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及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通知明确规定,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此项举措无疑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将降低东北地区企业的所得税税赋负担。
记者注意到,该通知还提高了东北地区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说,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为800元,虽然诸如北京、广州在内的部分地区已事实上提高了当地的个税税前扣除额,但是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明确可提高税前扣除额的尚属首次。因此,这也可看作是全面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前奏。
业内人士分析说,讨论已久的三项主要税制改革: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提高个税起征点,在此次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中均有体现,虽然只在东北三省进行试点,但也可认为是全面税制改革的试水之举。
三项措施优惠企业所得税 全面税改东北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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