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商务部将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6%。
据了解,从2001年8月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3年2月3日做出终裁,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晓星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2%。2004年2月27日,商务部收到韩国晓星公司提交的聚酯切片反倾销期中复审申请书。商务部重新开展调查做出认定,韩国晓星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对中国内地出口的聚酯切片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6%。
今天起商务部将韩国进口聚酯片反倾销税调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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