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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税局拟强化对部分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2005-4-20 14:48  【 】【打印】【我要纠错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是调节公民收入分配悬殊、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近日,山东省地税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强化对六类重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这六类重点纳税人分别是: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一个月内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取得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得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个人;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年各项应税所得5—8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据悉,对以上重点纳税人,无论代扣代缴单位对其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其个人或其委托的税务代理人均应在取得每项收入的次月七日内,向收入来源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重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自行申报。对无代扣代缴单位或代扣代缴单位未缴纳税款或未全额缴纳税款的,由重点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不足的税款。

  自行申报的重点纳税人应当就其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一并申报纳税。其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