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企业研发费税前可扣除

2004-4-25 7:13 扬子晚报·木弓 晓风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根据国家最新规定,对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已经放宽到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地税人员介绍说,根据以前的规定,只有当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的,才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盈利的工业企业,明显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遏制了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这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目前南京已经按此政策执行。